017年8月8日凌晨,四川省安岳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以排洪抢险为由,强制拆除了被征地农民位于安岳县岳阳镇解放桥村150号曾祥凤、冯亚宇的房屋。
强拆现场图1
强拆现场图2
事发后曾祥凤夫妻立即委托法律工作者胡代国向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8日拆除原告曾祥凤。冯亚宇房屋的行为违法。
2017年10月10日,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2017年8月8日拆除原告曾祥凤、冯亚宇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的构成要件,且也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程序规定,该行政行为现为没有法律依据,应确认违法。原告诉请确认被告拆除其房屋的行为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认为其基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拆除原告房屋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8日拆除原告曾祥凤、冯亚宇房屋的行为违法。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安岳县人民政府负担。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一部分
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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