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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申请协调后两个月内不履行协调职责的可以提起诉讼

农权律师办案笔记(五十一)

2018-03-02农权律师事务所 A- A+

  编者按:当事人临街宅基地房屋因修建国道被拆除,补偿较低,对补偿不满意。向临洮县政府申请协调处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协调申请提交后当地镇政府与当事人协商补偿问题,因差距过大没有协商成功,而且至今临洮县政府也没有给予对安置补偿问题协调的书面答复。

  1、当事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按照程序先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如果协调不成的话,在向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裁决,不能直接对补偿标准提起诉讼。

  2、收到当事人的协调申请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如果超过两个月未给出书面答复的,申请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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