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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不属于公告送达

农权律师办案笔记(四十九)

2018-02-02农权律师事务所 A- A+

  编者按:公告送达属于送达方式的一种,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可适用。在土地征收行为中,张贴征收公告是征收的必经程序,但张贴征收公告并不属于公告送达。

  1、适用条件不同

  公告送达是送达方式的一种,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形下,才可以适用;

  征收公告属于征收行为中的一个环节,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必经程序。

  2、针对对象不同

  公告送达虽然采用的是公告方式,但目的是让特定的受送达人知晓;

  征收公告相当于对征收的公示,对象是不特定人。

  3、法律后果不同

  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视为送达完成,那么会发生因送达所导致的法律效果。比如法院判决经公告送达期满后,即生效;

  征收公告应当载明救济方式,比如在公告公布之日多久可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4、苛刻程度不同

  送达的目的是保证当事人知晓,所以但凡可以用其他送达方式的就不用公告送达,所以公告送达是“不得已而为之”;

  征收公告只要公告内容合法,张贴即可,不保证被征收人一定知道公告内容。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征收土地影响最大的就是农民的利益,农民当然有权之情。但矛盾在于,即使政府张贴了征收公告,而农民也可能没看到、不知情,这无法保障农民权益。就像法院的开庭传票仅仅是公告了一下,不能保证当事人到庭应诉一样。

  所以,为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救济权,仅仅通过征收公告是远远不够的。当然这也是法律上的一个漏洞,应当用送达的方式将征收公告进行严格规范,送达到每一位被征收人手中要有送达回证,真正保证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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