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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机构不是行政机关,而是事业单位,其不可以参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更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只能作为民事主体

农权律师办案笔记(四十八)

2018-01-29农权律师事务所 A- A+

  编者按:刘某与土地储备中心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区政府在没有征地批复等相关合法征地手续的情况下,组织实施征收了刘某的土地。

  1、土地储备机构是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国务资源部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统一承担本辖区内的土地储备工作。

  2、土地储备机构不具有征收的行政职权和行政主体资格,如果其实施占地行为,则构成民事侵权。

  3、土地储备机构不是行政机关,因而不可以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更不可以参与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行为,征收实施的主体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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