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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能随意要求被告提交和补充证据,裁判文书记载的争议焦点应与庭审一致,证据需经双方质证方可采信

农权律师办案笔记(三十八)

2018-01-12农权律师事务所 A- A+

  编者按:2015年,当事人周某起诉撤销青海省格尔木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一审开庭结束后,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提交补充证据,之后便采信该组证据,认定当事人起诉超过起诉期间,驳回起诉。

  1、人民法院依法要求被告提交和补充证据,必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2)对当事人无争议,但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有关证据。

  2、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中总结的争议焦点应当与裁判文书记载的争议焦点一致。

  3、针对补充提交的证据,法院必须经过质证后方可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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