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犯罪嫌疑人于2016年3月与廊坊某公司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是并没有实际交付土地,该公司也没有实际接收、占有、控制该土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对其立案侦查。
一、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须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行为不能仅以签订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让款予以认定,受让方还需要实际接收、占有、控制土地。反之,仅仅是签订土地转让合同或者协议、支付转让款的行为只能认定为民事行为,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
二、接收、占有、控制土地的行为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方面。
接收、占有、控制土地的行为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客观方面,而非该罪的客体。但是并不是说该罪客观方面与客体没有关系,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
三、接收、占有、控制土地导致的最终效果是侵犯土地管理秩序的客体。
接收、占有、控制土地的行为(客观方面)的效果最终侵犯的是土地管理秩序的客体,造成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乱,进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用刑事手段对该行为进行制裁。接收、占有、控制土地的行为(客观方面)的效果最终侵犯的是土地管理秩序的客体,造成土地管理秩序的混乱,进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用刑事手段对该行为进行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