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日,李某与他人发生纠纷,相互殴打造成一人死亡,后被刑事拘留。李某身份证显示出生时间为2004年3月2日,但其家属称身份证登记的时间是农历时间(当地确实有这样的风俗习惯,该日公历时间为2004年4月20日),因此其犯罪时并未年满十四周岁,此时,怎么确定李某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故意杀人罪的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而李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是否年满十四周岁非常关键。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针对这一问题有过说明,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因此,在确定李某的实际年龄时,通过反复调查确认,例如出生证明、户口登记资料,证人证明等证据,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
第四条 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但是无法准确查明被告人具体出生日期的,应当认定其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电话答复(1991年7月2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法刑一(1991)9号《关于如何认定被告人犯罪时年龄问题的请示》已收阅。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审判中,特别是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必须把被告人犯罪时的实际年龄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予以查清。在一般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实际年龄应当以户口登记为基本依据,结合人口普查登记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加以确定。对被告人实际年龄有异议或者疑义时,更应当多方查证核实。如果有足够证据认定户口登记册上记载的年龄有误,就应以查明的实际年龄来认定。如果经反复调查,确实查不清的,应当按照从宽的原则予以掌握,以留有余地。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2000年2月21日发布 高检发研字[2000]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