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非法占用目的,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018-10-14 10: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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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的关键。根据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受托人张三一直就告诉嫌疑人谢羡石许可证是真的,而且让谢羡石支付了4万元钱对价,在九十年代,4万元钱是很大的一个数目,4万元钱不可能办理假证,很符合人的心理活动。办理拆迁安置时,因为谢羡石一直坚信许可证是真的,使用该证办理拆迁安置,也合情合理。当内心确信属于假证以后,主动把安置房和补偿款退回,主观上没有直接故意,没有非法占用目的,谢羡石没有触犯合同诈骗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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