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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做出的损失认定是否能作为证据?

2018-10-13 17:47:17 A- A+
      交口县供热公司非法施工占用白某菜地,白某阻止其施工而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庭审中公诉机关仅凭供热公司自己做出的损失清单,来确定供热公司的损失数额。热力公司自己做的损失清单能证明其损失数额吗?
 
回复:
     来自 安子 的回答
    2018-10-13 17:48:24

    损失数额应经过有权鉴定部门鉴定确定

          不能仅凭借热力公司自己做的损失清单,来认定损失数额。尤其在刑事诉讼中,每一份证据都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罪行的轻重。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9条也有相同的规定。所以,确定热力公司的损失数额应当由有权鉴定的部门来通过鉴定确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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