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对于故意伤害案的审理,科学对待鉴定意见,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因为故意伤害中的轻伤、重伤之损伤程度都是专业性判断,法官、检察官、律师一般都不是法医专业出身,除了依靠鉴定意见确定
被害人损伤程度外,别无他途。但是案卷中有了鉴定意见也非万事大吉,因为鉴定意见也存在送检材料被调包、被污染,或者鉴定方法不科学,或者鉴定人能力不足,甚至故意作出虚假鉴定等诸多影响因素。因此,鉴定意见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证据,不意味着就是“结论”,也存在能否采纳的问题,必须接受控辩双方的充分质证,排除了合理怀疑,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诉讼活动。鉴定意见正确与否,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由法官进行审核、判断,否则就会形成鉴定意见判案,并非法官判案。一是办案人员对鉴定意见必须进行程序审查,审核程序方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鉴定单位及鉴定人是否有资质;二是要审查做出鉴定意见的依据。审查作出的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排他性,作出鉴定意见的依据来源是否客观、真实、科学,依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不能简单的以鉴定意见定案;三是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是否能相互印证案件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