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2018-08-08 19:1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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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描述:安某因盗窃被被害人抓获后扭送至A市公安局某派出所。在讯问安某时,安某一直不开口,其中一个就对安某说,你不承认也没用,我们已经掌握了足够证据,你要是承认了,就可以从轻处理,签完字就让你回家。安某还是不开口,另一个警察气急了,就说来,拿个灯让他心理亮堂亮堂,于是就拿个强光灯对安某进行照射,不让其吃饭、休息。安某内心挣扎好久,终于招架不住,就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笔录上签字、捺指印。那么,安某签字、捺指印的这份讯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吗?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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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08 19:22:31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本案中,A市公安局某派出所警察通过欺骗、强光照射安某等非法方法取得的口供(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违反了上述规定,应当予以排除。这也就是说,安某签字、捺指印的那份讯问笔录应当被排除,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四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第六十七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违反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阶段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说明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向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