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当事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羁押在看守所。我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会见之前,刘某的父亲想委托律师捎带一纸条给刘某,被律师拒绝。辩护律师在会见时能否给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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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辩护律师不能为犯罪嫌疑人与其亲友之间传递纸条、信件(但可以告知当事人家属关于其在看守所具体的通信地址、告知其通信内容一般不宜涉及案情,因为看守所与监狱是打击犯罪的第二战场)、食品、药品等。犯罪嫌疑人和其家属之间有沟通需求时,律师告知其应仅限于生活上、家庭事务方面。因此,对当事人要求转达一些不合理甚至是违法的事项的时候,要明确告知不能做。
法规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司法局 北京市安全局
京司发[2008]108号《关于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之第十条 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办案机关和看守所关于会见的规定。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或其他人员参加会见,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转递信件、钱物以及其它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将通讯工具交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