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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与行政协议的区别

兼谈如何认定重复起诉

2017-11-26农权律师事务所
2)对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等行为提起诉讼的,诉讼费用适用行政案件交纳标准。

12、救济方式不同。针对征收行为违法,当事人可提起行政复议作为救济方式;而对于《征收协议》违法,当事人则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不同

前诉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征收原告土地并交由第三人使用的行为无效。本诉的诉讼请求是: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征收协议》无效。一个针对行为,一个针对协议,诉讼请求有根本上的不同。

 

二、前诉裁定不予立案,原告可依法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前诉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亦相当于案件没有被受理,现原告再次起诉,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依照前诉的法院裁定,本诉也不构成重复起诉。

前诉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二审维持原裁定后,余一组以日峰镇政府为被告,提起了确认《征收协议》无效的诉讼,抚州临川区法院仅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并不认为是重复起诉。而本诉中的诉讼请求和前诉相同,仅是被告不同,法院不应当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否则,将出现“同案两果”的怪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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