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权拆迁律师认为,请求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属于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一项内容。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没有对被征地拆迁人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此时限制被征地拆迁人的诉权,是不利于其实体权利保障的,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而且,从被征收人(政府及其部门)的角度来看,履行补偿安置义务是其主动履行和必须履行的,是其一项义务内容。只有规定权利人请求其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才能时刻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农权拆迁律师认为,要求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受20年最长起诉期限的限制。有人会主张要求履行补偿安置义务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观点,权利人在任何时候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没有问题的。其根据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要求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在理论上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似乎没有多大问题,但是考虑到司法实践的需要及社会秩序的安定性,如果任何时候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话,那么会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最长起诉期限是20年。具体到这里,如果适用一般起诉期限6个月的规定,时间太短,尤其是在征地拆迁领域,很难保障被征地拆迁人的权益。因此,农权律师认为,从最大程度保护权利人诉权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的角度来考虑,适用20年的起诉期限是比较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