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被驳回,再次起诉不会面临超过起诉期限问题。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何为起诉期限?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为了保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而规定的一个期限,是在立案时遇到的问题。通常来说,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时候,立案庭都会对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如果没有超过起诉期限的,又符合其他立案要求的,应当予以立案。但是,实践中很多行政案件比较复杂,立案庭在进行审理的时候不能判断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待于行政庭在开庭审理的时候结合全案案情和证据予以全面审查,进而判断当事人的起诉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如果超过起诉期限的话,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就可以。因此,行政诉讼中的起诉期限是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与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不一样,诉讼时效涉及的是民事实体权利是否胜诉及能否得到支持,起诉期限通常不会涉及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其次,行政诉讼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被驳回,再次进行起诉不会面临超过起诉期限问题。(1)诉讼请求不明确直接被驳回,说明其不是涉及起诉期限是否超过的问题。而涉及的是诉讼请求是否明确、具体,涉及的是法院审理是否可以进行具体判决的问题。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具体的话,法院就没有办法进行判决,只能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例如,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赔偿的话,必须要有具体的数额和依据。否则,法院没法进行判决。又如,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诉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违法属于诉讼请求不明确,进而被法院直接驳回。因为其认为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行为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包括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签订征地协议书、制订土地征收公告及方案、制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取得征地批复等多个行政行为。当事人只能针对其中一个行为单独进行起诉。(2)起诉期限保护的是当事人的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起诉。因诉讼请求不明确被驳回,而不是因起诉期限被驳回,说明不超过起诉期限。只是由于当事人不懂法、以及法律规定的不明确等原因导致诉讼请求不明确进而被驳回,这不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原因造成的,再次起诉不会面临超过起诉期限问题。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当事人怠于向法院起诉而超过期限的话,法院可以不予立案,诉讼请求不明确显然不是因为当事人怠于起诉而造成的。
法律法规:
1、《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