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无时效中断制度
1.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与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
2.起诉期限与诉讼时效都是法律给付原告权利救济的时间限制,
3.民事诉讼中,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原告虽仍能提起诉讼,但其胜诉权即无。诉讼时效超过,只能由被告或第三人主张,法院如若主动适用进而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则属于越俎代庖。
4.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法官则可依职权主动审查,倘若原告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可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5.另起诉期限不发生中止与中断问题,一般情况下为不变期间,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而诉讼时效则是可变期间,可以因起诉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事由而发生中断,亦可以因不可抗力等事由而产生中止。
法律依据:
- 《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六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行
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起诉期限。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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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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