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李先生是某市农村一村民,于1990年初建房一座,并在此一直居住。其于2000年时取得《宅基证》。2017年5月该省作出
征地批复,李先生的房屋在征地范围内。因对于房子的补偿问题,李先生未和国土局达成协议,所以其没有搬迁。该市国土局于2017年7月4日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告知书》,限期李先生搬出房子,后于2017年7月8日对李先生实施了强制搬迁。李先生问:“该市国土局是否有权对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强制搬迁?”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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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6 18:05:55
问题解答: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见,国土局可以责令李先生交出土地,但是,《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并未赋予国土局强制实施权,国土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另外,根据2012年《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规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