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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不服怎么办?

2018-11-19 17:51:31 A- A+

    好多网友会面临这样一个问题,二审判决已经生效,但是判决不公,有什么途径可以进行救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还是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呢?

回复:
     来自 王婧 的回答
    2018-11-22 18:21:09

    对二审判决、裁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起检察建议或抗诉


           1、对二审判决、裁定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只有出现法定情形的时候,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提起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法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2、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有两种情况,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要想申诉成功,还要具备法定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4、申诉的期限是在终审生效后后两年内提出。
           5、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因为终审判决一旦生效,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即时终止。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条评论
    游客
     来自 多面手 的回答
    2018-11-19 17:53:36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一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二审判决、裁定的执行。再者,好多网友问可不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民字[2013]1号)的规定:“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可见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

        但是,如果是错案,人民法院有决定再审的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检察院有进行审判监督的职责和权力,对于任何一个能启动再审的机会,当事人都不要放过,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当然可以向多个部门邮寄再审或者申诉材料。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民字[2013]1号)

        二、当事人在201311日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受理。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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