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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8-11-19 A- A+

    民事案件,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是一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二审判决、裁定的执行。再者,好多网友问可不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民字[2013]1号)的规定:“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可见是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

    但是,如果是错案,人民法院有决定再审的义务,当事人有申请再审的权利,检察院有进行审判监督的职责和权力,对于任何一个能启动再审的机会,当事人都不要放过,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当然可以向多个部门邮寄再审或者申诉材料。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九条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民字[2013]1号)

    二、当事人在201311日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受理。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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