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而《
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第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撤销行政复议决定的诉讼中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可,不需要对行政复议的具体审查范围进行全面审查。
法律依据: 1、《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行政诉讼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