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等
违法上访行为的通告
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规范信访秩序,依法处置违法上访行为,严厉打击缠闹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以下简称《信访条例》)及《关于公安机关处置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打击缠访、闹访及反复越级等违法上访行为通告如下:
一、违法上访行为是指,信访人违反相关规定,不到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行为。此类行为,其信访诉求无论是有理还是无理,均属违法上访。
二、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上访行为: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实施下列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上访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党员、公职人员实施下列行为的,同时给予党纪、政务纪律处分。
1.违反《信访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越级走访,或者5人以上集体上访反映共同信访事项,又拒不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推选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上访的,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后,仍执意不推举代表或不到指定接待场所信访的;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积极解决,信访人在办理期限内仍越级上访的;或是信访人的合理诉求已经依照政策、法律法规妥善解决,但仍坚持上访,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的;或是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妥善解决,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上访的;
3.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或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请求,而执意坚持违法上访的;
4.以上访、反映问题等为由,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或者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5.以上访、反映问题等为由,在公共或人员密集场所,非法聚集、张贴横幅、呼喊口号、播放音响,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
6.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企事业单位,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进行缠访闹访;煽动、串联、胁迫、诱使他人采取过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扰乱正常办公秩序的;
7.煽动、策划、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参与违法上访的,组织、资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协助他人违法上访的,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插手社会管理事务的;
8.通过网站、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新媒体自媒体编造、散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组织、策划他人违法上访、聚集、游行、示威的;
9.在信访过程中用“软暴力”等手段侮辱、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10.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11.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的。
三、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上访行为:前款所列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列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上访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1.扬言实施自杀、自残或者违法上访等行为,以使相关信访人员或负责稳控的工作人员受到责任追究为要挟手段,向其索要财物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2.以丑化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形象等为要挟手段,索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
3.以在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
(二)在上访过程中,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1.利用标牌、标语、传单、口号等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在国家机关及公共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或者停放尸体,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弃留在公共场所,不听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4.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5.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
6.多次强拿硬要、任意损毁或者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7.实施跳河、跳楼、跳桥以及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等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8.利用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9.随意殴打、拦截、辱骂、恐吓相关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情节恶劣的;
10.占用信访接待场所,造成信访秩序严重混乱的;
11.以信访为由,鼓动、帮助、代替他人制造事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
12.拒不接受合法合理解决方式,实施违法上访行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13.已经获得司法救助并签订息访协议,又以原上访理由进行违法上访,多次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索要财物或者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和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14.两年内,多次进京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驻华使领馆区等非信访接待场所或区域实施上访活动的。
(三)组织、策划、煽动多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失的:
1.聚众闯入工作、生产、教学等场所,封堵通道,致使工作、生产、教学等无法正常进行的;
2.聚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传播标牌、标语、传单,穿着“状衣”、丧服等奇装异服,呼喊口号等行为的;
3.聚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以及其他极端行为的。
(四)组织、策划、煽动多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1.聚众强行进入、占据国家机关或者封堵通道等,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2.冲击致使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
3.围攻、殴打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聚众实施静坐或张贴、散发传播标牌、标语、传单,或者穿着“状衣”、丧服等奇装异服,或者呼喊口号、起哄闹事等行为,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5.聚众采用人墙、绳索、搁置障碍物、破坏路面状况等方式,在主要交通通道上堵桥、堵路,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行人正常通行等,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
6.聚众毁损交通标识、信号设施等,致使交通堵塞混乱的。
(五)以向相关国家机关施压为目的,在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组织、策划、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聚集,发表意见、表达意愿,或者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六)组织、策划、煽动、实施违法上访,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毁坏公私财物、纠集多人公然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七)在上访过程中,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犯有贪污、受贿、渎职等犯罪事实,意图使其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
(八)在上访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接待场所等处履行职务的,或者阻碍各级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
(九)在上访过程中,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作出三级终结的信访事项,上访人拒不通过法定途径提出申诉请求,为达到上访目的,给当地政府施加压力,就同一信访诉求,采取频繁、重复信访登记,造成事涉单位多次接访,扰乱国家机关正常信访和工作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在上访过程中,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
(十一)在上访过程中,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本通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中共梅河口市委政法委员会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梅河口市公安局
梅河口市司法局
中共梅河口市委梅河口市人民政府信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