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诉案件中,
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
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进行救济。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如果被害人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是精神病人,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代替他们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