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反方观点:不构成
1.李某作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有用益物权,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李某有权决定是否把
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给谁。
2.李某具有对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排他性权利,故而有权决定土地转让期间补偿费的多少,即使10000元足以弥补青苗损失,但甲建筑公司付出的10000元与房屋建成后的巨大收益相比,算是九牛一毛。
3.李某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有用益物权的合法权利,索要高价也只是行使自己的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合法权利。而且敲诈勒索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显然,李某的行为并没有达到这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