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权拆迁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履行补偿安置义务。因此,在征地案件中,要求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主体是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所以应当以其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实践中,尽管一些地方在征收土地过程中,由市、县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但是大部分地方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仍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直接作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然后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但不管怎样,要求履行补偿安置义务的主体仍然是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