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将国有企业利益视为国家利益,一旦发生国有企业利益受损均可主张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主张合同无效,将会严重影响市场交易安全,这与合同法立法宗旨相违背。
第二,有关资料显示,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国家利益”是指以我国全体公民利益为前提的,国家在整体上所具有的
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国防利益。所以说国有企业的利益不应与国家利益混同,国家利益不包括国有企业利益,从合同方面讲,国有企业利益仅仅代表着企业本身的利益,不代表国家利益,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本案中,中学生报社虽然系国有企业,但其利益不能被简单认定为国家利益,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应认定为无效。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
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