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
从合同法主体来看,根据《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公司法》中也没有对国有企业的地位作出特殊规定。
从立法目的来说,根据《合同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国有企业拥有特权不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从二者代表的数量级来看,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国有企业属于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只代表国家一小部分的利益;而国家代表全体人民利益,二者完全不可等量齐观。
综上国有企业利益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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