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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赡养义务的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向不在一起居住的人拒绝支付赡养费。

2018-06-25 A- A+

    答:李欧无权拒绝支付赡养费。根据《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而且,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这也就是说,李欧对刘某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其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李欧对于不在一起生活的刘某,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刘某的生活需要支付赡养费。如果李欧拒绝向刘某支付赡养费,刘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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