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审批的违法占地行为具有继续状态,追诉期限应从占地行为终了之日起算使用土地,必须经过土地、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如果为经审批占用土地属于违法情形,权利人可以起诉其违法。其中追诉时效起诉的起诉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认为追诉时效应该从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之时起算,一种是该种违法占地行为是继续存在的,如果违法占地行为一直未改变,则该违法行为的追诉时效就一直不会超期;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1997)法行字第26号)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在未恢复原状之前,应视为具有继续状态,其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可见,最高人民法院院、国土资源部在处理违法占地行为时,亦是认为该行为是继续状态。对于土地权利人诉违法占地行为人的起诉时效起诉时间亦应该从该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该违法行为一直未得到改变,则权利人的起诉就不会存在超过起诉期限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