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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政府就可任意强拆吗?

2018-08-23 18:42:13 A- A+

问题描述:
李先生一家是某市历城区城乡结合部的农村村民。其家庭在本村有宅基地一处,从2001建成房屋至今一直居住在此。2009年时李先生将该房子局部改建成三层,用作经营小旅馆。2017年时李先生所在村被列入征地范围。对于补偿结果,李先生不满意,所以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当地乡政府在未履行任何法律程序的情况下,在某日将李先生一家的房屋强拆。在李先生去乡政府寻求说法时,有关人员以“你的房子是违建应该拆除”为由不予补偿李先生一家。李先生的问题是,我的房子即使是违法建筑,政府就可任意强拆吗?
回复:
     来自 大敌当前的炮灰 的回答
    2018-08-23 18:49:35

    即使是违法建筑,政府在强拆时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问题解答: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建筑,乡、镇人民政府有查处的职责。也就是说,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李先生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强拆李先生家的房子时要根据《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首先履行催告程序,满足了法定催告程序的条件后,才能遵循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强拆。
    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 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 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 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 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 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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