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李景林与刘开口头约定转包刘开所承包的位于临河区居委会新业组南侧农用土地,承包期限自2005年初至2005年8月,李景林分两次向刘开支付全部承包金。随后李景林对该宗土地进行耕种,投入了不少人力、农资,种植了棉花、大豆、玉米、红薯等农作物。2005年10月,李景林所耕种的土地中部分被征收,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支付了青苗补偿费及其他相关补偿费用。刘开将被征收的土地包括青苗补偿费在内的各项补偿费用领取,李景林找刘开索要,刘开以土地为其所有予以拒绝,李景林因而向法院起诉。
【解答】
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活动中,不论是签订土地承包合同,还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般都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并非不签订书面合同就是无效的合同。而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如果承包人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因此,综合考虑,李景林和刘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转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同成立并且生效。因此,李景林依法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同时应当享有使用土地所获得收益的权利。该土地被征收后,有关部门对土地上的青苗予以的青苗补偿费应当该归种植青苗的所有者所有,被告刘开领取该款后应将青苗补偿费占为己有,没有法律依据,属不当得利行为,应返还给原告李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