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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村里拆迁没有补偿费是否合理呢?

2020-03-09 10:35:58 A- A+

  我们村里有10多个人在之前上学的时候把户口迁出,现在村里面的经济合作社不给进入合作社的资格,享受不到合作社的任何待遇,村里面拿2003年出的规定说是迁出了就不能进合作社,我们找政府10多年了没有解决,我们该怎么去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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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匿名 的回答
    2020-03-09 11:31:43

    上大学时把户口迁到了城市,征地拆迁时应享有怎样的待遇?

      部分大学或中专学校在学生入学时会要求学生将户籍迁入学校的集体户口,但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如果大中专学生读书期间将户口从本村迁至学校(所在地)的,那么在此期间本村(原户籍地)遇到土地征收,该学生是否还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呢?

      村集体在进行土地补偿款分配时,以在校大中专学生户籍迁出为由拒绝给予土地补偿款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

      与外嫁女的情况有所不同,事实上,学生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户口从农村户口迁出,表面上来看户口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但其并非出于就业目的将户口迁出,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生活费等主要消费还是通过在农村的家庭成员的供给取得,原则上在校学生属于典型的消费者,并没有农村家庭成员外的稳定收入和经济保障。如果排除在校学生的土地权利以及土地补偿分配权利,实质上是侧面加重其家庭的负担,如果因此将学生视为生产者而不是消费者,就违背了学生以学习知识和专业技能为主的入学目的,也不利于国家的培养人才和长远发展。

      所以,即使大中专学生出于学校学籍管理原因将户口迁出农村,在其找到工作获得城镇人口生活保障前,即在校学习期间,应该被认定为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不因户口的暂时迁出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此,户口迁至学校的大中专学生仍然是征地补偿的合法受偿者,可以参与原户籍地的土地补偿款分配。

      大部分以在校学生户口迁出为由拒绝给予分配的村委会都是以村民自治原则来为自己开脱,但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

      针对在校大中专学生是否具有土地补偿款分配资格的问题,某些地区早已对此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如《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宁夏银政发〔2010〕240号土地补偿规定)第13条规定,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按被拆迁人口计算。被拆迁安置人口按以下原则确定:(一)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分配了承包地且户籍在被拆迁村队的人员或征地拆迁时已出生并持有计生部门核发准生证的人员(必须是户主直系亲属);(二)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现役士兵;(三)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四)原户口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的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

      又如《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现役士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和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征地范围内回原籍乡村落户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和回家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人员,其房屋被依法拆除的,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因此,村集体在进行土地补偿款分配时,以在校大中专学生户籍迁出为由拒绝给予土地补偿款的做法明显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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