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福建省福清市东林村村民。2015年,李某嫁到下一村,但是其户籍仍然在东林村,且在下一村没有分得承包地。现东林村集体土地(包括李某的承包地)被市政府依法征收,那么李某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吗?
农权拆迁律师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宝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款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根据是否统一安置来决定是否支付给个人。具体到实践中,一些地方规定土地补偿款大部分分配给村民。但是面临着的问题是,哪些人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呢?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存在分配不公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的规定,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就有权参与村集体的征收补偿款分配。那么应当如何确定当事人是否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呢?简单来说,就是要看户籍是否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这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基本形式要件。因此,农权拆迁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是外嫁女,但是其户籍仍然在东林村,且在新居住地未分得承包地的,其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法律依据:
1、《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