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后,互换的双方均取得对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双方未向发包方备案,但并不影响双方互换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并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未登记备案,并不影响互换行为的效力。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9)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 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 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 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