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建房纠纷如何解决?
2018-12-05 17: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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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对宅基地如何建房发生争议,该如何解决,是否有诉讼程序可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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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5 18:17:55
农权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为您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的规定,农村建房纠纷可以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为由在宅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11]42号)
七、用益物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2011年修订版)
【条文】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释义】
宅基地使用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城镇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狭义的宅基地使用权仅指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从目前情况来看,城镇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现实中已经非常少见。所以《物权法》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只是针对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即是农村居民因建造自有房屋而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宅基地使用权作为重要的用益物权,具有以下特点:(1)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在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而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也因所有权的不同而分为建设用地和宅基地,建设用地属于国家所有,宅基地则属于集体所有。(2)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居民。基于土地的有限性,虽然农村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国家法律不允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意改变土地用途。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也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特定的宅基地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特定的成员享有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不能申请并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国家一项基本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5月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第2款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2004年12月24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也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3)宅基地使用权以建设住宅为主要用途。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原则上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利用宅基地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供其居住和使用,不能将宅基地使用权出卖或转让。比如,《担保法》第37条即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4)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是无偿的,或者只交纳了很少的费用。
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行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宅基地,因而宅基地使用权具有排他性。农户在其依法占有、使用的宅基地上可以建造房屋,种植竹木,建造各种生活生产设施,如有多余房屋还可用于合法经营。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售、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移转与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抵押。农户迁出、死亡或放弃宅基地使用权时,宅基地所有权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所占有的宅基地被国家依法征用后,可取得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使用所占有的宅基地,不得违法扩大其面积也不得以出卖、赠与、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处分宅基地。
【管辖】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应由宅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52~155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用以建设用途的主要方面,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样也是农民安身立命的重要权利形态。因此,《规定》将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列为用益物权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凡是因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纠纷,可以直接适用本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使用纠纷、宅基地使用权侵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纠纷、宅基地使用权消灭纠纷等。
3、《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一百五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法律的衔接性】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灭失后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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