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第4条、第25条的规定,征收个人的房屋应当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和被拆迁人订立补偿协议。由于刘大、刘二都属于被拆迁人,所以,该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刘氏兄弟二人共同签订。另外,根据《物权法》第9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和《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或者追认。所以上述拆迁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刘二是否追认,如果刘二追认,则有效;反之,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