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保定唐县人民政府以
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某
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于2018年4月发布了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和征收公告,经查,该县人民政府并未取得
征地批文,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行政行为。很喜欢农权网,请问
农权律师事务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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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6 18:59:55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后的诉讼法对此有了新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针对行政复议案件,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两个机关都是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当事人经过向保定市人民政府复议,保定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唐县人民政府和保定市人民政府是共同被告。希望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的答复让您满意。
法律依据:
1、《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