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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如何确定被告?

2018-10-26 18:55:47 A- A+
       河北保定唐县人民政府以棚户区改造的名义对某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并于2018年4月发布了征收集体土地的决定和征收公告,经查,该县人民政府并未取得征地批文,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行政行为。很喜欢农权网,请问农权律师事务所,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对该决定不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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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 都市阳光 的回答
    2018-10-26 18:59:55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修改后的诉讼法对此有了新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针对行政复议案件,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两个机关都是被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中,当事人经过向保定市人民政府复议,保定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后,唐县人民政府和保定市人民政府是共同被告。希望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的答复让您满意。

           法律依据:
           1、《行政复议法》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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