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内设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委托的合法主体吗?
2018-09-04 14:4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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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文规定要求自治区安监局对某煤炭集团公司内设的煤矿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安监局、处)履行业务指导,并委托某煤炭集团公司内设安监局、处承担集团公司所属煤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和其他有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赋予其在检查中发现“三违”行为或安全隐患进行处罚的权力。问:政府内设机构可以作为行政委托的合法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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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4 14:50:48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本文件的发文主体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仅仅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内设机构,不是一级国家行政机关,其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赋予其权力行使行政管理、履行行政的职责,更没有赋予其行使煤矿建设施工安全进行日常监管的职责。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本无权委托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更为重要的是,该行政委托的内容模糊、不明确、不具体,且难以操作,不符合行政委托必须具体、明确、可操作性的特征。综上,政府内设机构不能作为行政委托的合法主体。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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