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不少地方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相继批准设立了各种类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表政府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实行管理,为此需要实施一系列的行政行为来行使行政职权管理具体事务。作为行政相对人,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将其作为被告提起
行政诉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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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3 11:44:10
1、实践中,大部分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为其通常都是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政府对开发区的开发建设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由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施的行政行为由批准设立它的政府来承担,行政相对人如果对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由批准设立它的政府作为被告;2、根据法律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如果对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被告。只有这两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的,才可以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被告,这两类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实际上类似于一级政府,具有政府所享有的行政职权。3、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开发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并不是一回事,对于这一点不少人存在误解。开发区实际上类型于行政区域,是一个地域上的概念。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是对开发区进行管理的专门机构,通常情况下是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来行使相应地行政职权,对开发区建设进行管理。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