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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哪个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2018-08-23 09:47:02 A- A+
    因为扰乱社会治安,河北某县公安局对王某作出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的决定,王某不服想提起行政复议,该向哪个机关提起呢?
回复:
     来自 多面手 的回答
    2018-08-23 09:48:54

    可以向市公安局或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王某可以向该县公安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只能选择其一。实践中,我们通常会选择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因为县政府作出复议决定后,针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如果向市公安局提起行政复议,对其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向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大多数当事人为了提高审级,会选择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九、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第一百三十三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包括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情形,但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一机关列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第一百三十五条 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审查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同时,一并审查复议决定的合法性。
        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共同承担举证责任,可以由其中一个机关实施举证行为。        复议机关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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