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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在强拆前未履行公告程序即行强拆是否合法?

2018-08-07 18:42:22 A- A+

问题描述:
山东某县的当事人陈某叙述,其在该村中的房子被镇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镇政府有关人员打电话告知给予其3天的时间,让其自行拆除。但是因为陈某和家人均在外地打工,无法按时完成镇政府规定之行为,更无从谈起陈诉和申辩。在第三天的深夜,陈某的房子被强拆。陈某咨询:“政府在强拆前未履行公告程序即行强拆是否合法?”
 
回复:
     来自 tianzengjun 的回答
    2018-08-07 18:43:07

    政府在强拆前未履行公告程序即行强拆违法。

    问题解答:
    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有关单位在强制拆除陈某的房子前,除了要根据有关的规定在其房子被认定为违法建筑,且属于必须要拆除的的条件下,还需要满足上述《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法规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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