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再审申请人杜运德、张运田、张运亭经法院调解达成补偿协议,共获得被征土地补偿款69万元,再审被申请人63个村民都分配有自己的
承包土地,他们既不是涉案
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也不是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一案的当事人,请问他们是不是法律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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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10 10:47:20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本案中,不属于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申请人杜运德、张运田、张运亭共获得被征土地补偿款69万元,是按照法律规定应得的补偿款,与再审被申请人63个村民没有任何关系,63个村民不是法律上的第三人,没有权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他们都分配有自己的承包土地,他们既不是涉案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也不是泌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一案的当事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百九十八条 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人民法院应当将该第三人列为原告,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当事人列为被告,但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没有承担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列为第三人。
第三百条 对第三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请求成立且确认其民事权利的主张全部或部分成立的,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二)请求成立,但确认其全部或部分民事权利的主张不成立,或者未提出确认其民事权利请求的,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的错误部分;
(三)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