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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问题
民事诉讼中可以追加原告吗?
2018-09-12 17: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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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先生以债务转移纠纷为由将对方当事人诉至法院,因涉及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问题,所以陈先生想追加自己的妻子刘女士作为共同原告,陈先生的问题是,
“自己有权向法院主张追加原告吗?”
回复:
来自
王婧
的回答
2018-09-13 17:13:55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人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民法中的第三人有两种,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一是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自己向法院申请提起诉讼,而区别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院可通知,另一种是也可自行申请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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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来自
王婧
的回答
2018-09-12 19:05:00
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可以。利害关系人有权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当发现他人的诉讼有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利益,应该向法院主动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一、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
二、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有两类: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俗地讲就是一人对打原告和被告,该第三人既不同意原告的诉讼主张,也不同意被告的答辩意见,对原被告的诉讼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在民事诉讼中处于类似于原告的法律地位、而本诉中的原被告处于类似于共同被告的诉讼地位。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俗地讲就是跟原告或者被告一伙打另一个原告或者被告,该第三人对本诉中原被告的诉讼标的并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本诉中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有利或不利的后果产生。其又可分为原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原告的主张,帮助原告胜诉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被告型第三人(第三人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有可能协助被告反驳原告的诉讼主张,以维护自身的利益)。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法院无权追加或原被告无权申请追加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结合本案目前阶段陈妻刘女士可以作为原告参加诉讼,而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某妻子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因为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财产如无特殊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十五条 依照民事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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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
来自
草根阶层
的回答
2018-09-12 17:45:08
陈先生可以要求追加原告
《民事诉讼法》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
照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
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
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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