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是举证责任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核心内容。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应确定为“被告负举证责任”与“谁主张谁举证”相结合。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为主张损失数额是原告的诉求,理应对该主张提供证据支持。但是现实中,或者因为中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保存证据取证都比较困难,或者因为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证据灭失,如果再要求原告就损失数额承担完全的举证责任则面临不公的境况,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只要原告提供了初步的损失数额的证据,并且符合常理,行政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则法官可以根据常理判断作出支持原告的判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
第三十八条 【原告举证责任】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