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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018-11-13 A- A+

农权拆迁律师认为,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一般来说,行政赔偿责任应具备以下要件:违法行政行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违法行为与合法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诉讼中,无论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还是一起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通常举证责任在分配上都是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因为原告对于损害事实、违法行为是否实际存在、违法行为与造成损害的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实最为清楚,获取证据最为便利,法院审理也更为容易。行政补偿案件也是如此。因此,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则上由原告对赔偿、补偿问题进行举证。但是,农权拆迁律师认为,有原则必有例外。如果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财产遭受损失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来说:第一,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的情况,如实践中大量出现的行政机关违法征收、拆迁,在没有对被征收和被拆迁财产依法清点和公证的情况下,强行将当事人驱离现场,对当事人房产、财物肆意毁坏甚至隐匿不报,导致当事人事后无法提供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证据。对此类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无法举证证明所受损失的情况,只要原告能够提供其主张的受损财产存在的初步证据,被告就应当承担原告受损事实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反驳原告的主张,应当承担败诉责任。因此,农权拆迁律师认为,由于被告镇政府的原因导致原告张某无法对自己的损失提供证据证明,应当由被告镇政府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1、《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2、《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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