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纠纷,行政复议机关能就行政补偿事项进行调解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中,吴某等小区业主是就房屋征收补偿中的补偿事项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可以调解的范围,而且双方有意调解,符合双方自愿的条件,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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