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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安置补偿义务法定职责的,原告无需提供其向被告提出安置补偿申请的证据

2018-09-10 A-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自治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及房屋征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后期扶持具有法定职责。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本案王某要求自治县政府履行安置补偿及后期扶持的义务系其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故王某提起要求履行安置补偿义务行政诉讼不需要以先提出补偿安置申请为前提条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第五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 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规定的移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 程移民安置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
  3、《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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