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村民委员会并不符合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要求,刑法关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也并未规定为单位犯罪,故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当地村委会主任以村委会名义组织村民阻止其施工,公安局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侦查,应该追究村委会主任的刑事责任,村委会不构成单位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4条的相关规定,造成
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等规定,村委会主任组织村民阻止其施工的不理性行为,在金额、次数、人数上很容易达到立案标准,但究竟是否达到立案标准还应根据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来决定。
综上,单位不能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主体。
法律依据:
1、《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