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
社会秩序罪的犯罪主体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一是指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二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本案中,白英、白红霞两姐妹的行为是自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没有任何人为首来组织、策划,姐妹二人没有触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达不到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立案标准。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管制或者
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