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环境被污染要求赔偿,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为:客体为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本案郝某的行为是因为自身受到了环境污染的损害,才提出赔偿的请求,其提出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即使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客观方面也并没有采用威胁要挟等手段,而只是轻微的堵门行为。在客体上也没有侵犯公私财物以及他人人身权益。因此郝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此外郝某也可以通过其他合理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环境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
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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