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环境被污染要求赔偿,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居住环境被污染要求赔偿,不一定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
》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什么是刑法上的非法占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从法理和司法实践来看,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实施犯罪的手段将物(财产)占有。也就是说刑法中的非法占有是通过刑法所禁止的手段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进行实际掌握和控制,使物主对物失去控制。
本案中,郝某的堵门行为构不成刑法所禁止的犯罪手段,洗煤公司前提对郝某有污染伤害,索要赔偿是正常的,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件,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按犯罪论处。郝某虽然已经取得一定补偿费但并不排除还可以继续要求取得补偿费,因为污染行为一直在持续,郝某重新提出索取赔偿费是可以的,并不被法律所禁止,不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应该本着“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法治原则,宣布郝某无罪。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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